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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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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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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李某等人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新兴县。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及参与赌博于2012年7月17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各处以罚款200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8月7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4月27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新兴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4月27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裕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新兴县某路口处一出租屋开设麻将档,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茶水、麻将机、麻将牌和筹码牌仔,设定赌博规则,吸引参赌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参赌人员每局自摸并中码就抽水2元的规则,从中抽水获利。2014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胡某甲共同经营麻将档至案发,获利二人平分。2015年3月19日15时许,公安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李某甲,现场缴获赌具一批和赌资人民币1385元,同日被告人胡某甲到天堂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的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9日15时许现场抓获李某甲时,一并抓获参赌人员梁某甲、胡某乙、李某乙,并对四人均处以罚款300元。扣押的赌资1385元(其中李某甲80元、梁某甲168元、胡某乙125元、李某乙1012元),已由新兴县公安局予以收缴。扣押的赌具有麻将机8台、麻将牌16副、凳子32张、牌子100个现存放于新兴县公安局天堂派出所,另扣押李某甲的人民币60元,随案移送。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筹码牌仔、麻将机、麻将牌等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证人梁某甲、胡某乙、李某乙、梁某乙、曹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抽头渔利等,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本院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没收作案工具麻将机8台、麻将牌16副、凳子32张、牌子100个,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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