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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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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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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廖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 6月10日出生,广西岑溪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8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21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从江门市往广西岑溪方向行驶,当行至罗定市G324线榃滨镇梅竹路段时,与行人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廖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内容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杨某某、吴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据;交通事故谅解书;火化证;户籍资料及捉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廖某某以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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