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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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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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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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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周某合同诈骗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勤,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勤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6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勤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66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何某信用卡诈骗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38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何某某于2008年4月11日向光大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406252XXXXXXXX11),于2011年11月2日最后一次还款5100元后未再还款。之后,银行工作人员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被告人何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及住址躲避银行催缴。截止2014年9月17日,共拖欠本金14773.89元,利息3480.98元,其他杂费6619.18元。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原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何某某退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信用卡中心本金人民币14773.89元。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审法院已根据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做出判决,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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