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深圳昌国徽律师网 >经典案例

律师介绍

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经典案例

杨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杨某甲,女,汉族。

  被告tancheekeong,男,马来西亚籍。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被告在婚后没有履行做丈夫的责任,被告在2008年12月7日回马来西亚后,至今没来过中国,现在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双方从2008年12月7日至2014年4月25日一直未见过面,据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1、双方于2007年10月份认识,于2008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称之所以与被告结婚是因为觉得被告为人老实,且被告婚前未提及会回马来西亚生活,但被告在婚后即回到了马来西亚,之后一直没有来中国,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却不同意,自2012年起,双方完全断绝联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离婚。

  2、原告主张双方婚后一直分居,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自由恋爱步入婚姻,婚前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原告主张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亦未出庭答辩,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本次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准许,夫妻情缘来之不易,希望双方能积极沟通,修补彼此之间的裂痕,共建和谐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tancheekeong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1813825592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粤ICP备16127780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07号 Copyright © 2018 www.changgh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