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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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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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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姜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姜某,女,汉族。

  被告林某甲,男,香港居民,(a)

  上列原告姜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1月相识,于199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8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林某乙。婚后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矛盾经常争吵,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实际从2007年10月分居至今,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1、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199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14日生育女儿林某乙。原告称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稳定,被告一直在香港生活,原告一直在深圳生活,每周末被告都会回到深圳,2000年之后被告周末就很少回来,有时一个月才回来一次,生活费给很少,2002年之后被告回家的次数更少,2007年开始原告完全没有被告的消息,被告的手机号码也更换了,原告已无法联系被告。

  2、原告曾于2012年在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2012)鄂谷城民四初字第76号],该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未曾判决双方离婚,尔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原告遂将被告再次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其暂不要求法院处理女儿林某乙的抚养事宜。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2年起诉被告被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之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表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暂不要求处理孩子的抚养权,属于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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