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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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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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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包括了什么?

  摘要:在考察了国际上毒品犯罪的现状后,我们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考察我国毒品犯罪问题。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

  中国古代的毒品犯罪始于鸦片输入。“早在唐代已有少量鸦片输入”14鸦片传入我国之初,作为一种珍贵的药材使用,受到中医的重视,并载入李时珍的《本草纲目》等有关医典。到明代,1600年英国成立东印度公司,诱使印度农民种值罂粟并把收获的果浆制成鸦片输入中国。及至明清,国内吸食鸦片的人越来越多,鸦片的危害性日益显现,从而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高度重试,并开始戒毒。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最的禁烟令可以追溯到明代末年。崇祯12年(1639年)由崇祯皇帝发出的敕信,规定违令者可处死。崇祯16年(1643年)又发敕令规定“敕禁私贩,至论死”。及至清朝,在入关之前,皇太极曾下令禁烟,规定贩运一斤以上烟草者,捉拿后可先斩后奏。一斤以下者处徒刑。清入关以后,明令“不许种植,不许贩运”烟草,雍正七年(1929年)颁布了第一道查禁鸦片谕旨。并订兴贩鸦片及开设烟馆之条例如下:“兴贩鸦片烟照收买违禁物例,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右人等俱杖一百,徒二年。如兵役人等藉端需索,计赃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讯口地方文武各官,及不行监察之海关监督,均交部严加议处。”①但雍正皇帝颁布的这个禁烟令,尚未确定吸食鸦片的罪名,也没有禁止鸦片进口。海关则例在药材项下仍订有鸦片税银,如乾隆十八年(1753年)的《关册》中,便载有每担鸦片应纳税银3两。乾隆二十年(1755年)的税册也载有鸦片一斤估价5钱的规定。②因此,美英等帝国主义国家把大批鸦片贩运到中国,进行罪恶的鸦片贸易。嘉庆元年(1796年)清政府颁布法令,禁止鸦片进口,但禁而不止。鸦片走私十分严重。1800年输入中国的鸦片为4570箱,1838年增至40200箱,造成中国白银大量外流,银价飞涨,严重影响清廷财政。为此,道光19年(1839年)颁布《查禁鸦片章程》。该章程共39条,集历次禁烟法令之大成,是清朝时期一部系统、全面的单行禁烟法。该章程有以下特点:

  1、全面规定了烟毒犯罪。该章程规定的烟毒犯罪有:输入鸦片罪,种植罂粟罪,制造烟土罪,贩卖烟土罪,吸食鸦片罪,开设烟馆罪,制造鸦片烟具罪等。

  2、对烟毒犯罪处以峻罚。该章程规定了对于设窗口,勾通外洋,囤积鸦片的首犯处以斩枭;对沿海员弁,兵丁受贿放纵,开设烟馆的首要分子处绞立决;对开设窗口,勾通外洋,囤积鸦片的从犯、同谋及接引护主犯;兵役匪棍以查烟为由,肆行抢夺,赃120两以上的;栽种罂粟,制造烟土及贩烟5至6两,或兴贩鸦片多次者的首犯处绞监候。对烟毒犯罪确定如此重的处罚,确为以前两次禁烟法令所不能比。

  3、确立了自首从轻制度。该章程第9条规定:“事未发而自首者,免罪;闻挐自首者减一等。”意思是说,实施烟毒犯罪在没有被发现的时候投案自首的,免于追究;如果犯罪后已被知晓且得知有人要来抓的时候投案自首的,不免予处罚,但减轻一等判刑。

  4、确立了连带责任制度。该章程第22条规定:“同居子弟,有吸烟者,家长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治罪。”这就是说,家长虽未吸食鸦片,但对与其住一起的子弟吸食鸦片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即按家长不能禁约子弟为窃的犯罪处罚。

  5、官吏皇室犯罪与民同罪。例如,该章程第14条规定:“吸烟人犯,均予限一年六个月,限满不知悔改,无论官民,概拟绞监候。”又根据该章程第24条的规定。宗室觉罗吸食鸦片,如超过一年六个月期限不改者,也要按上述规定判处绞监候。

  尽管清政府采取了禁毒的政策,但并未能够遏止住吸毒现象蔓延的势头。在鸦片战争爆发前夕,吸食鸦片者可能超过400万人。吸食鸦片的人包括各个社会阶层,上至官僚缙绅,下至贩夫走卒。①《查禁鸦片章程》颁发之后,两广总督林则徐下令禁烟,并销毁英商鸦片,1839年6月3日至5日,林则徐在广州虎门销毁英美鸦片商交出的鸦片23765斤。1840年6月,英国政府为强行向中国输入鸦片,向中国发动侵华战争,史称“鸦片战争”。腐败无能的清朝政府战败,被迫签订《中英南京条约》和《虎门条约》。战后鸦片进口虽未合法化,但实际上已默许免税大量输入。此后,清政府又于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被迫同英,美,法,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准许外商销售鸦片。从此鸦片进口合法化,输入量不断增加,一直到1917年鸦片贸易才基本上停止。但到此时,烟毒在中国已经泛滥成灾,难以根治。

  辛亥革命后,胜利果实落到了北洋军阀手中。1912年3月10日,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新刑律》。该刑律专章规定了鸦片烟罪。对制造,贩卖,收藏,吸食鸦片或制造贩卖吸食鸦片器具,并设吸食鸦片馆舍,巡警官员等包庇鸦片烟罪犯等,都作出了处罚规定。以后,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先后颁布了一些禁毒条例,如1914年《吗啡治罪法》,1925年的《禁烟条例》,1928年的《禁烟法》,1941年的《禁烟禁毒治罪暂时条例》等。此外,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3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史称《中华民国旧刑法》)。该法第19章专章规定了鸦片罪,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1、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种类繁多。共规定了以下15种毒品犯罪:(1)制造烟毒罪;(2)意图贩卖而持有毒品罪;(3)贩卖烟毒罪;(4)走私烟毒罪;(5)制造吸食鸦片器具罪;(6)贩卖吸食鸦片器具罪;(7)意图贩卖而持有吸食鸦片器具罪;(8)走私吸食鸦片器具罪;(9)提供吸食鸦片馆舍罪(10)种植罂粟罪;(11)持有烟毒罪;(12)贩卖罂粟或高根种子罪;(13)吸食,注射烟毒罪;(14)帮助他人施行打吗啡罪;(15)持有吸食鸦片器具罪。

  2、处罚毒品犯罪的犯罪未遂。该法规定的15种毒品罪中,除持有毒品罪和持有吸食鸦片器具罪外,其余各罪皆处罚未遂。

  3、罚金刑在惩治毒品犯罪中得到广泛适用。

  4、对毒品犯罪处罚进一步轻刑化。该法对各种毒品犯罪所确定的法定刑中最高主刑为5年有期徒刑。较之《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对毒品犯罪的处罚更轻。

  1935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该《刑法》第20章为鸦片罪,其规定的罪名在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的基础上,删除了走私吸食鸦片器具罪,运输吸食鸦片器具罪,公务员强迫他人种植罂粟,贩卖,运输罂粟种子罪等。在适用罚金刑,处罚毒品罪未遂方面,其规定也大致与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的规定相同。与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不同的是,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明显地重于前者。例如,根据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规定,对制造烟毒罪,贩卖烟毒罪,走私烟毒罪最高只能处五年有期徒刑,而根据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规定,最高则可处无期徒刑。

  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对毒品犯罪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第二次国内干革命战争时期,《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第九章专章规定了鸦片烟罪。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以及《晋察冀边区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等。

  虽然国民党政府和革命根据地都制订了较为严厉的禁毒法律、法规,但是都没有将其彻底根除。据初步统计,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时,全国约有2000万名吸食鸦片者,占当时总人口的4.4%.15针对当时的情况,新中国政府采取了有力的禁烟禁毒措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同年卫生部公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通令规定,先后制定了查禁毒品地方法令和确定了禁绝种植,吸食毒品的日期。例如,1950年10月13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东北区禁烟禁毒实施办法》;1952年东北人民政府又颁布了《关于根绝烟毒处理贩毒分子的决定》;1950年12月28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公布了《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品暂行条例》;1951年4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禁绝烟毒实施办法》等等。建国初期,我国运用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查禁绝烟毒的斗争,严厉地打击了烟毒犯罪分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基本根绝了烟毒,到1952年年底,中国成了真正的“无毒国”,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70年代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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