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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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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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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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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审判委员会议的意义

  摘要:什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审判委员会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

  1、正面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禁止性条件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产生和任期

  推荐或者申请;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5年(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审判案件时,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4、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法院征得这些人同意的,视为申请);涉及群众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5、专业人员陪审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6、比例

  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不少于1/3。

  二、审判委员会议

  1、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拟判处死刑的、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2、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

  3、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认为难以作出决定--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5、审判委员会讨论规则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委员依次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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