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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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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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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程序的法律效果

  摘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从宽处罚的措施,而无需等到法庭审判之时。当事人和解程序不必然引起从宽处罚。刑诉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法条中使用“可以”从宽处罚的文字表述,亦表明了和解程序不必然引起从宽处罚的立法意图。

  对“从宽处罚”的理解存在误区。一是“从宽”不是“从轻”。刑法意义上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轻判处刑罚。而在当事人和解程序中,“从宽”处罚的含义就宽泛得多,可以包含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等诸多情形。二是“处罚”不是“刑罚”。从宽处罚不应限定在适用刑罚的从宽上,“处罚”不仅包含“刑罚”,而且应当比“刑罚”具有更宽泛的外延。“处罚”在此处宜做宽泛理解,应当包括强制措施的采取以及不起诉的适用等方面。实际上,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亦或决定不起诉本身就是一种从宽处罚的体现。依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从宽处罚的措施,而无需等到法庭审判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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