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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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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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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设计的几点思考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制度建设日益现代化、国际化,但企业如何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集团公司组织架构,是每一个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本文主要从集团概论     公司财务管理体制设计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通常而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权,是基于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是产权在财务管理权限上的延伸。按产权关系的联系程度,可将企业集团各成员划分为四个层次: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其中,核心层为母公司。紧密层是指由核心层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成员企业。两者是母子公司关系,构成了企业集团的主体,其管理活动相应成为集团管理活动的核心内容。值得关注的是,财务管理权具有很大的综合性。财务管理权限与管理体制的设定在大多数集团公司行为规范中往往被当作主要设计对象。日常的管理实践证明,只要财务上控制得当,生产经营上的其他业务或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或多或少地放权,因此它又被当作其它管理权限划分的替代品,是集团公司管理的“神经中枢”。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的类型

  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大体上可分为三类:集权型财务体制、分权型财务体制和相融型财务体制。集权型财务体制是指母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对子公司的所有财务管理决策都进行集中统一,子公司没有财务决策权,母公司财务部门不但参与决策和执行决策,在特定情况下还直接参与子公司的执行过程。分权型财务体制是指母公司只保留对子公司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的决策权或审批权,而将日常财务决策权与管理权完全下放到子公司,子公司只需对一些决策结果报请母公司备案即可。相融型财务体制,其实质就是集权下的分权,母公司对子公司在所有重大问题的决策与处理上实行高度集权,子公司对一切具体的经济活动具有较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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