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企业治理

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程序

  摘要: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解读:

  ①对被分立企业来说,分立是企业资本的收缩,是企业净资产(股权)的分割,而不是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行为,因此会计处理上是不计损益的。

  而税务处理上,认为被分立出去资产,对被分立企业来说,所得税不再延续,所以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同理,对分立企业来说,相当于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了资产。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就是,分立企业的股权公允价,这里笔者认为股权公允价就是分立出去资产公允价减负责公允价,因为分立不可能产生商誉。

  “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对于这句话,笔者认为,可以理解为(仅对分立企业股东)对分立出去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清算之后对剩余财产向股东(分立企业股东)分配,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处理。

  ④新设分立就是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纳税主体消失,毫无疑问,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企业分立后,分立各企业,都是法人,都是所得税纳税人,亏损当然不能相互结转弥补。

  注意事项: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分立前的亏损,并不转移,仍有分立后的被分立企业依法弥补。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清算期亏损,那么亏损将永久不能弥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1813825592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粤ICP备16127780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07号 Copyright © 2018 www.changgh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