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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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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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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的探究

  摘要: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的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等。

  一、"资本公积"账户哪些可以转增资本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三项。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64号),关联交易差价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除上述外,资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均可用于转增资本。

  另外有点需要注意:拨款转入是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拨款转入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所以属于“财政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因而是符合免税规定的。

  二、企业转增资本的涉税分析

  1、股东为自然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198号文中所说的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资本溢价外,其他的如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虽然没有规定用资本公积转增利润需要做纳税处理,实际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本质上也是股权权益的收回,因为清算时候,只有实收资本和部分来源于股东本身投入的项目(如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不纳入清算收入的。同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也提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及不能用于转增的项目除外)转增资本,实质上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并无不同,也应视为“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所以理应计入投资所得。企业按118号文规定以取得的股票票面价值计入投资所得后,将来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作为投资的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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