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企业治理

该如何分析资本公积金指标?

  摘要:由于上市公司用于转增股本的资产来源于资本公积金,因此,每股资本公积金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股本扩张能力。那么该如何去分析其中的指标呢?

  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利润以外的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公积金。其主要来源有股票溢价收入,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资产等,其用途主要是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每股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总股本。由于上市公司用于转增股本的资产来源于资本公积金,因此,每股资本公积金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股本扩张能力。当每股资本公积金为1.00元时,该公司股票相应地具备了10转增10的能力。注重股权分红的投资者,可以寻找具有潜在股本扩张能力的股票。通俗地讲,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就是用上述资金向股东转送股票。一般来说,资本公积金高的个股总是比较容易受到市场追捧。

  9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摘要: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必须符合289文件规定的“资本公积金”的规定,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1813825592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粤ICP备16127780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07号 Copyright © 2018 www.changgh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