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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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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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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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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

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的核算方式

  摘要:为了正确合理地处理好保险公司、投资者及保险公司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的经营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净利润,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程序在有关方面进行分配。保险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包括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的内容和程序如下: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按净利润的10%提取。保险公司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提取法定公益金。保险公司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保险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3.提取总准备金。保险公司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5.分配给投资者。保险公司提取上述内容后,可以按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6.保险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也可以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保险公司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能提取上述内容。在提取上述内容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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