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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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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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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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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格式条款的签订要注意什么问题?

  导读:格式条款都是事先拟定好了,为了方便重复使用,但是格式条款的约定需要维护公平,合法有效,那么在格式条款的签订要注意什么样的问题?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款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三、格式条款有以下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采用格式条款就以下事项进行免责的,该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由于格式条款是事先拟定好的,为了防止格式条款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法律规定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做到提醒义务,同时还规定了一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这些都需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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