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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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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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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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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租客发生意外,责任谁承担?

  摘要:租赁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多种多样,如果在告知租客房子有问题的前提下,租客发生意外了该怎么办呢?这个责任该由谁负责呢?

  网友咨询:我是出租房的房东,如果租客违约,我可以让其走人吗?如果他不走怎么办? 如果房子有问题在告知租客的前提下,他还住在那里,一旦发生意外,这个责任是由谁负责的?律师回复:关键要看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果约定对方违约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让对方走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在承租方。根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因此如果发生意外事故,你仍然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律师回复: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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