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经济纠纷

洗钱罪与伪证罪的区别是?

  摘要:洗钱罪与伪证罪都有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言的行为,但是其二者又有一定的区别性,今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其中的区别。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从广义讲,当行为人向司法机关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时,同时也是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言。二者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洗钱罪是一般主体,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单位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但可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2)犯罪目的不同。伪证罪的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洗钱罪的目的是掩饰、隐瞒三种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洗钱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帐户;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认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1813825592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粤ICP备16127780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07号 Copyright © 2018 www.changgh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