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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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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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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摘要: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下简称“刑事和解程序”),是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立的。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下简称“刑事和解程序”),是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立的。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法律效果等作出明确,一方面,有利于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出现以罚代刑、花钱买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应当深刻认识增设刑事和解程序的重要意义,以更大力度,依法规范地做好相关案件审判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一、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于两类案件:(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因民间纠纷引起”,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愤等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虽属于两类犯罪,但如其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所谓“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是指在犯可和解之罪之前的五年内曾故意犯罪,该故意犯罪既可以是已经判决的,也可以是尚未判决的。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无论后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三是被害人自愿和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事和解以被告人真诚悔罪为前提,如被告人不能真诚悔罪,即使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愿意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否则无异于“花钱买刑”。在办理相关刑事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查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

  二、关于和解协议的审查和主持制作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下制作的和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制作的和解协议书,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实践中,曾经出现单方伪造“谅解协议”的情形,必须高度重视和解协议的依法审查。经审查,和解真实、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反之,和解协议不具有真实性、自愿性或者合法性的,应当不予确认;如果双方当事人仍然自愿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应当首先写明案由、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写明协议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制作,其后要写明以下内容:(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真诚悔罪;(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对于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期限等;(3)被害人自愿和解,并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和解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关于和解协议要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能否作为强制执行依据,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我们认为:尽管法律规定和解协议必须在公检法机关主持下制作,但和解毕竟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能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否则便混淆了和解与调解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的界限。和解协议系经公检法机关主持制作,可以通过在协议中写明主持制作协议书的公安、司法人员姓名的方式加以解决;为确保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等内容能得到切实履行,可规定和解协议必须即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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