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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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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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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和解协议的履行时间

  摘要: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内容,无疑应当在协议签订之前或者之时就要履行完毕,这是表明被告人真诚悔罪的基础。那么关于公诉和解协议的履行时间应该是怎样的呢?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问题是,如果和解协议涉及赔偿损失问题,应当何时履行?从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对此问题存在较大认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一般应当即时履行,但被害方自愿接受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的,也应当允许;另一种观点认为,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至迟应当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完毕;第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至迟应当在第二审判决宣告前履行完毕。经研究,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即时履行,至迟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履行完毕。主要考虑是:

  其一,从理论上看,前一种观点确实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从司法实践看,存在较大的问题,表现在:如果允许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将会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建立在尚不确定的基础上,也会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一旦被告人事后反悔,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受上诉不加刑原则所限,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同时,由于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这样,无疑会损害裁判权威,会引发被害方申诉、上访等问题。

  其二,明确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可以更好发挥公检法机关在促进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合力。表现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协议且即时履行完毕,被害方通常就不会在审判环节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无疑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减轻审判环节的负担。

  其三,明确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如何看待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协议能否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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