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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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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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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

  摘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那么其中的法律效果是如何的呢?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这里的“从宽处罚”应当包括从轻、免除处罚,也包括减轻处罚。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还可以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是,必须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一人犯数罪案件,其中部分罪行符合和解条件,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对该达成和解协议的部分犯罪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和解是特别的诉讼程序;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基于此,在裁判文书中自然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作出相应的叙述。具体而言,在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表述:“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其他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在裁判依据部分,应当援引刑事诉讼法有关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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