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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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摘要:刑事诉讼期间与期日的区别是什么?刑事诉讼期间与期日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1、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
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即由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既含有时间的数量,又含有时间的限度。
2、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
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
3、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
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4、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被告完毕为结束。
期间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时间也随之确定。
5、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或者开始某项诉讼活动。
期间开始后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任何时候实施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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