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昌国徽律师 昌国徽律师,河南大学法学学士,国立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南山区法学会成员,深圳维德公益律师,“新雨”计划进校园授课律师,“法润福田”进社区主讲律师,现为广东兆广律师事务...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昌国徽律师

手机号码:18138255926

邮箱地址:672403642@qq.com

执业证号:14403201510685909

执业律所: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法律顾问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包括了什么?

  摘要: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1、需要证明的事项

  实体法事实:包括定罪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与量刑的事实(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两方面。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程序法事实:管辖、回避、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耽误、延期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等。

  2、免证事项

  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性事实。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自然规律或定律。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1、特点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2、检察院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被告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如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4、自诉人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5、法院

  法院不负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18138255926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1306

粤ICP备16127780号-1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407号 Copyright © 2018 www.changgh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